服务使用条款
法律效力。本文件仅俄文版具有法律效力。本译文仅为方便阅读而提供;两者如有出入,以俄文原件为准——查看俄文原件。本服务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运营,法院、监管机关和双方当事人所依据的都是俄文文本。
各文件之间的关系:付费访问的条件——套餐、付款、自动续费、退款以及服务方的登记信息——由公开要约规定。本文件规定本服务的使用规则,是要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不涉及要约的合同部分。
1. 本文件规范什么
1.1. 本条款规定发布于 kristina-ai.ru 的“Kristina AI”服务的使用规则。
1.2. “服务方”和“客户”按公开要约所确定的含义使用。
1.3. 本条款与要约相抵触时,适用要约。
1.4. 使用本服务即表示客户及其用户接受本条款。如不能接受本条款,则不得使用本服务。
2. 本服务及其边界
2.1. 本服务通过已接入渠道接收客户的顾客的来访咨询,依据客户上传的知识库生成回复,收集咨询记录并将其转交客户的用户以及已接入的外部系统。
2.2. 本服务不是电信运营商,不是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也不替代需要许可证的活动。
2.3. 本服务不用于获取医疗、法律、税务和财务方面的专业意见,也不用于回复错误可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场合。客户承诺不作此种使用。
3. 账户与访问
3.1. 客户保证其注册信息真实,并保持其及时更新。
3.2. 客户对密码的保管以及本组织全体用户的行为负责,如同对自身行为负责。
3.3. 一旦失去对账户的控制,客户应立即告知服务方。
3.4. 账户不得转让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在客户组织之外提供服务。
4. 客户的顾客数据
4.1. 就进入本服务的客户的顾客与访客的个人数据而言,运营者是客户;服务方按其指示处理这些数据。双方角色由要约第 8 节确定,处理方式由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确定。
4.2. 客户确保将此类数据传入本服务具有合法依据,包括取得必要的同意、告知数据主体并处理其请求。
4.3. 除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客户不得向本服务传送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生物识别个人数据以及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
5. 由语言模型生成的回复
5.1. 回复由系统自动生成,可能含有错误、不准确之处以及与事实不符的表述。
5.2. 本服务的自主程度——即回复审核模式——由客户选择,并可随时更改。选择将回复未经人工审核即发送给顾客的模式,是客户在知悉第 5.1 项所述风险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
5.3. 以客户名义发出的回复,对其顾客而言即为客户的信息。客户对发给其顾客的信息内容以及其中所作承诺的履行负责。
5.4. 客户承诺不把本服务的回复冒充为专业意见;在法律要求披露的情形下,不向顾客隐瞒对话的自动化性质。
6. 可接受的使用
6.1. 使用本服务时禁止:
- 违反法律和第三方权利;
- 在未取得收件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本服务发送依法需要该同意才能发送的信息;
- 向知识库上传客户并不享有权利的材料;
- 就以谁的名义进行对话一事误导顾客;
- 干扰本服务运行、规避套餐所设限额、造成过高负载;
- 未经服务方书面同意对本服务进行漏洞探测;
- 复制、反编译和复现本服务的软件,法律明确允许的情形除外。
7. 对本服务及客户材料的权利
7.1. 本服务及其软件、外观设计和文档的专有权归服务方所有。合同不导致这些权利的让与:客户在所付费套餐的范围内、在其有效期内取得本服务的使用权。
7.2. 客户上传的知识库及其他材料的权利仍归客户所有。客户授予服务方仅为履行合同项下服务而使用这些材料的权利。
7.3. 只有经客户书面同意,服务方才可在其宣传和信息材料中使用客户的名称、商标和标识。
8. 服务的可用性及其变更
8.1. 服务方有权更改渠道、集成和功能的组成,也可停止对其中某些项目的支持。在情况允许时,服务方就重大变更提前通知客户。
8.2. 维护和更新工作可能伴随服务中断。
8.3. 渠道或外部系统由其所有的第三方主动停止或更改,非服务方所能左右,也不构成服务方违约。
9. 本服务按“现状”提供
9.1. 本服务按“现状”(AS IS)和“现有可用状态”(AS AVAILABLE)提供。
9.2. 除要约和本条款中明确表述者外,服务方不提供任何保证,包括不保证本服务适合客户的特定目的、符合其期望、运行不中断且无差错,也不保证客户取得任何商业成果。
9.3. 服务方不保证语言模型所生成回复的准确性、完整性、恰当性和法律正确性,也不保证对顾客意图识别无误。
9.4. 双方未订立服务级别协议(SLA)。可用性指标、其核算方式以及未达标的后果,可通过单独的书面协议约定;在此之前不保证任何可用性指标。
9.5. 标注为实验性、预览版或测试版的功能,完全按本节条件提供,并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或关闭。
10. 责任及其限制
10.1. 本节针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设。注册企业即表示客户确认其为与该经营活动相关的目的购买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双方关系。如服务事实上是为个人、家庭或日常需要而购买,则为消费者利益设定的强制性规范优先于本节规定。
10.2. 在合同全部有效期内,服务方的累计责任以客户就最后一个已付费周期实际支付的金额为限(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 条和第 400 条)。如未发生付款,责任以违约之日有效的最低价付费套餐一个月的价格为限。
10.3. 服务方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商业机会丧失以及客户商誉的损害。
10.4. 服务方不对下列事项负责:客户所确定的知识库内容、场景和设置;客户用户的作为与不作为;客户或其顾客基于本服务回复所作出的决定;客户选择回复未经人工审核即发送的模式所产生的后果;由第三方引起的中断和故障——语言模型供应商、支付服务、即时通讯工具和分类信息平台、在线预约与客户管理系统、电信运营商以及算力基础设施供应商。
10.5. 一方因不可抗力(民法典第 401 条第 3 款)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不承担责任。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另一方。
10.6. 本节所设限制不适用于:
- 故意违约的责任——事先订立的免除或限制该责任的协议无效(民法典第 401 条第 4 款);
- 造成生命健康损害的责任;
- 个人数据法律为双方设定的义务以及数据主体的权利——它们不得因双方约定而变更或限制。
11. 客户的陈述与保证及损失补偿
11.1. 客户向服务方陈述并保证(民法典第 431.2 条):其有权订立合同;其具备将顾客个人数据传入本服务的合法依据,包括已取得顾客的同意;知识库内容不侵犯第三方权利,也不违反法律要求;本服务以其名义告知的服务、价格和条件信息真实可靠。
11.2. 因第 11.1 项陈述不实、因客户知识库和场景的内容、或因客户缺乏处理其顾客数据的合法依据,而引发第三方(含客户的顾客)的主张或国家机关的措施时,客户应补偿服务方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民法典第 406.1 条)。
11.3. 就主张或措施系由服务方自身违约所致的部分,第 11.2 项的义务不发生。
12. 暂停与终止访问
12.1. 在违反法律或本条款、危及本服务或所处理数据的安全、造成过高负载的行为发生时,以及在按要约规定的方式未付款时,服务方有权暂停对本服务的访问。
12.2. 暂停与违约程度相称;在情况允许时,于事先警告客户之后实施。原因消除后恢复访问。
12.3. 客户解除合同的程序及其后果由要约规定。
13.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3.1. 双方关系适用俄罗斯联邦法律。
13.2. 向法院起诉之前,双方应采取措施进行诉前解决。索赔函按要约第 11 节的联系方式发送,并在 30 个日历日内审理。
13.3. 未经诉前解决的争议,按法律规定的管辖规则由法院审理。
14. 条款的变更
14.1. 服务方有权变更本条款,方式为在本网址发布新版本。
14.2. 变更无溯及力:对已付费周期适用付款之日有效的版本。
14.3. 对于重大变更,服务方以能够证明告知事实的方式通知客户。